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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9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瑛。
委托代理人胡海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萍。
徐瑛与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2011年11月2日,徐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瑛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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