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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9号 (5)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诉人北京以合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419,327.80元以及该款自200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对上诉人北京以合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4,562.60元,由上诉人北京以合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2,584.50元、被上诉人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1,978.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壮春晖
代理审判员 吴小国
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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