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卡哥全球物流有限公司(ALLCARGOGLOBALLOGISTICSLIMITED),
授权代表RajeevanNair,该公司法律及秘书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曙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志杭,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旺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加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卡哥全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卡哥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旺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奥卡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曙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沈超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7月,奥卡哥公司与欧亚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就购买起重机达成了一致意见。2008年7月9日,旺嘉公司向奥卡哥公司开具了一张形式发票。该发票载明:出口商为旺嘉公司,收货人为奥卡哥公司,由上海运至孟买,货物为1台履带起重机、品牌为DAMAG、型号为CC2500,FOB上海价格的金额为220万美元,收款人为旺嘉公司、银行名称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账号为857013139708093014。
2008年8月9日,欧亚公司(甲方)与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450吨旧履带吊1台,甲方自行在乙方设备所在地广东力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特公司)内对该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价格为人民币1,200万元;甲方于8月30日前自行安排卡车到广东火电力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货,乙方负责吊车在力特公司的装车及相关的协调工作,甲方于2008年8月15日前付款后开始运输除主机及履带以外的任何散件,于月底付清所有款项后运输主机及履带;付款方式,2008年8月15日前付50%货款(包含2008年8月9日前由郑名高付给乙方的人民币200万元),2008年8月31日前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欧亚公司与武汉协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铁龙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欧亚公司委托协铁龙公司将1台旧履带式起重机由广州黄浦区通过陆路运至上海市蕴川路1969号,起运时间为发货即日起至目的地3天,收货单位为欧亚公司,运输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2008年8月16日至2008年9月7日期间,协铁龙公司与青龙公司就起重机进行了交接,并由协铁龙公司将起重机由广州运至上海。
二、2008年7月25日,奥卡哥公司向旺嘉公司支付货款95万美元。2008年8月26日,旺嘉公司作为承运人开具了一张编号为ABS0807R0026的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旺嘉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奥卡哥公司,船名JUBAOMENV.08156、装货港上海、卸货港印度孟买,货物为1台履带起重机、品牌为DAMAG、型号为CC2500。旺嘉公司出具该提单时,起重机实际尚未装船。2008年9月4日,奥卡哥公司又向旺嘉公司支付货款125万美元。
旺嘉公司收到奥卡哥公司支付的前述货款后,于2008年8月12日至9月5日期间,分9次向青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三、旺嘉公司委托青岛亮通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通益公司)将起重机报关出口。2008年9月5日,亮通益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将起重机向上海吴淞海关申报出口。2008年12月30日,上海海关法规处向亮通益公司出具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你单位的吊车(报关单号220120080511584143、数量1台、160件、整台金额148,000美元)因涉嫌侵犯曼内斯曼?德马格?克劳斯-玛菲有限公司DEMAG商标权,现我关已予以扣留,扣留凭单号码为沪关知字(2007)第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曼内斯曼德?马格克?劳斯-玛菲有限公司DEMAG商标商标权的,可以自海关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之后,上海海关将案件交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宝山分局)处理。2010年1月18日,工商宝山分局向欧亚公司出具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扣押起重机。
四、本案审理中,原审法院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工商宝山分局审理的欧亚公司所有的起重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一案的材料。上述材料反映,欧亚公司确认该公司从青龙公司处购入起重机,再将该起重机出售给奥卡哥公司;旺嘉公司仅是欧亚公司的海运代理,由欧亚公司委托旺嘉公司将起重机运至印度孟买;因欧亚公司没有国内账户,欧亚公司借用旺嘉公司账户收取奥卡哥公司支付的货款,并要求旺嘉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给青龙公司。青龙公司在工商宝山分局调查时,确认该公司将起重机卖给欧亚公司,与旺嘉公司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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