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忠辉,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必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震宇,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必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小皓,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森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2010年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毛依星,被上诉人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震宇,被上诉人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小皓,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洋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2010年8月6日,上诉人汉德森公司将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毛依星变更为封茹、陈忠辉。上诉人汉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封茹,被上诉人三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震宇,被上诉人三思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小皓,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享有名称为“LED显示屏的弧面型显示面板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20041676.6,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2009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了第133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ZL20062004167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该次无效宣告的申请人为被告。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一种LED显示屏的弧面型显示面板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形成弧面型显示面板的单个模组箱体,所述单个模组箱体形成弧面型显示面板结构的方式为:以一个显示模块的宽度或以数个左右平面延长拼接的相邻模块形成的模块组的宽度为圆弧面内接正多棱柱的棱面边宽,即以模块或模块组作为近似实现圆弧面的拼接单位,形成了在单个模组箱体内沿水平方向左右相邻模块或模块组显示面板的紧密折面拼接。该权利要求可以分解成3个必要技术特征:A1、一种LED显示屏的弧面型显示面板结构,包括形成弧面型显示面板的单个模组箱体;A2、所述单个模组箱体形成弧面型显示面板结构的方式为:以一个显示模块的宽度或以数个左右平面延长拼接的相邻模块形成的模块组的宽度为圆弧面内接正多棱柱的棱面边宽,即以模块或模块组作为近似实现圆弧面的拼接单位;A3、形成了在单个模组箱体内沿水平方向左右相邻模块或模块组显示面板的紧密折面拼接。
2008年7月11日,两原告向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申请对坐落于上海市南京东路479号新世界休闲港湾楼上LED全彩弧形显示屏的显示现状予以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制作了(2008)沪新证经字第14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4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008年8月19日,两原告向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申请对“www.handson.cc”网站的部分内容予以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制作了(2008)沪新证字第1654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该网站上有一篇题为《汉德森弧形全彩屏亮相上海南京路》的短文。2008年9月24日,两原告向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申请对坐落于上海市南京东路479号新世界休闲港湾楼上LED全彩弧形显示屏的背面现状予以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制作了(2008)沪新证经字第13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7张现场拍摄的照片。根据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自认,前述LED彩色显示屏系由被告制作,前述网站也是被告公司的网站。
2007年5月8日,原告三思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签订了《上海新世界休闲广场C-0401LED彩色视频显示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480,000元。2007年11月13日,案外人香榭丽公司发《公函》给原告三思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前述合同。后,案外人香榭丽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安装于上海市南京东路新世界休闲港湾的LED显示屏。
虽经原审法院多次释明,但被告仍拒绝向原审法院披露其制作的涉案新世界休闲港湾的LED显示屏结构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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