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号(3)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爱特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爱特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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