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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玉今生广告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健佳,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今益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洁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国玉和田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士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玉今生广告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今生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今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被上诉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健佳、被上诉人上海今益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益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以及被上诉人新疆国玉和田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士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玉今生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4日。其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于2009年7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吊坠(和田玉青蝉)”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2010年3月3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127214.5,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一栏记载:“该外观设计的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后视图、右视图”。
  2010年4月2日,专利权人王新军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被许可方)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且当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由原告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今益坊公司与被告新疆国玉公司均系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商。玉青蝉对佩(男款)、玉青蝉对佩(女款)均系上海世博会特许商品。
  2009年4月19日,被告今益坊公司与被告新疆国玉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宝玉石设计生产技术协议》,约定“一、……甲方(新疆国玉公司)愿将本公司部分成熟产品的设计及生产方案交乙方(今益坊公司),授权乙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二、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生产技术的宝玉石产品如下:……2、蝉形和田玉挂件……”。
  2010年2月21日,被告橡果公司与被告新疆国玉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同年2月27日,新疆国玉公司向今益坊公司发出书面供货通知,要求今益坊公司根据双方2009年4月19日签订的协议,按照橡果公司的订单供货。
  2011年2月14日,原告在上海新世界旅游纪念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大一小两个玉青蝉吊坠。每个产品的包装盒外套正面下方显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商品”字样,背面显示:“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授权制造上海今益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下附粘贴合格证表明:“产品名称:玉青蝉……,材质:青玉……”,且附有上海世博会防伪标识。包装盒内有玉青蝉产品一个,并另附有《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及《收藏证书》。
  同年2月15日,原告在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购买了一大一小两个玉青蝉吊坠。每个包装盒内有青玉玉青蝉产品一个,并另附有《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及标签。该标签正面标注有产品名称:青玉玉青蝉、“国玉”字样、售价以及“新疆国玉和田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标签反面标注有产品编号、条形码以及“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字样。
  同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2011)宁南证经内字第2606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尚晓瑞和公证人员徐文斌以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军在该公证处,由公证员使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双击桌面“InternetExplorer”图标,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回车,进入新的页面,在页面中的搜索栏中输入“玉青蝉”三个字后,实时打印页面;2、在上一步生成的页面中,点击百度搜索栏右侧的“百度一下”按钮,进入新的页面,并实时打印该页面;……4、在第二步生成页面中,点击页面第二行标题为“玉青蝉对佩(青玉)玉料色泽青润动人质感厚重深沉对配精品——文化收…”链接,进入新的页面,实时打印该页面。该页面显示,被告橡果公司在其注册网站上销售“玉青蝉对佩(青玉)”,售价人民币1,980元(以下币种同)。
  另查明,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花费2,880元,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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