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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2)
  审理过程中,原告与三名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附图进行了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与涉案专利主视图相同,均呈现上部略宽,下部略窄,沿中棱线左右对称,顶部、底部呈大钝角。被控侵权产品的立体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均显示其正面为立体面,沿中棱线左右对称,背面为光滑平面;而涉案专利的立体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显示其正面与背面对称,均为沿中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原告认为,尽管被控侵权产品的背面为光滑平面,区别于涉案专利的正、背面同为立体表面,但由于该产品系玉石佩饰,在佩戴过程中背面不会外露,故上述区别可以予以忽略。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极其近似。
  被告橡果公司认为:从主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底部较尖、较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底部较大、较扁平。从立体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一面是平整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立体的。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被告今益坊公司认为:从主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底部比较锐利,收线接近三角形;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底部较钝,收线接近椭圆形。从立体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一面是平整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两面均是立体的。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被告新疆国玉公司认为:从主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类似宝剑头,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类似盾牌;从立体图看,被控侵权产品一面是平整光滑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前后对称;从左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正面和背面是不对称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对称的;从俯视图、仰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是三角形造型,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椭圆形造型。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原审法院认为,王新军是“吊坠(和田玉青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其授权许可,原告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负责专利维权事宜。原告有权就涉案专利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经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视图进行比对,从主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呈上宽下略窄的狭长状,底部收线较尖;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上下等宽,底部收线弧度圆润。从立体图看,被控侵权产品正面是沿中间突出的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背面为平整光滑表面;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正、背面对称,均为沿中间突出的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从左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正面和背面是不对称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对称的。从俯视图、仰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近似于三角形造型,显示其正、背面并不对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于橄榄形造型,显示其正、背面对称的特点。此外,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可以作为判断该设计创新部分的参考。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证书上“简要说明”一栏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庭审中,原告之法定代表人王新军(即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亦确认该专利的外观设计要点包括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左右对称,正、背面对称的设计特征。综上所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的特点既是该设计的设计要点,也是其与其他外观设计的重要区别点。被控侵权产品正、背面不对称,正面为以中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背面为平整光滑表面,故其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玉石佩饰,在佩戴过程中因背面不会外露,故正、背面的区别不足以影响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认定。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和田玉吊坠。因和田玉系产自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名玉,肉质细腻、温润的特点使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收藏意义。因此,出于保值或收藏等目的,和田玉吊坠这一特殊产品的消费群体区别于其他普通装饰吊坠产品的消费群体,对玉石产品的外观、质地、工艺等有一定的要求,故而对和田玉吊坠反映整体视觉效果的外观特点会施以高度的注意。结合前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点在于两者正、背面是否对称,这亦是授权外观设计的重要设计特征,故两者的上述区别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其次,由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系佩戴在颈部的吊坠产品,在佩戴时必然要区分正面与背面,也即消费者总是习惯把正面佩戴在前方。然而,因涉案专利产品正、背面对称,均为沿中间突出的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故消费者可以将涉案专利产品的任何一面作为正面佩戴,无需加以区别;但被控侵权产品因其一面为沿中间突出的棱线左右对称的立体表面,另一面则为光滑平面,故消费者只能将立体表面作为正面佩戴。此外,因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效果整体呈上宽下略窄的狭长状,底部收线较尖;而涉案专利产品上下等宽,底部收线弧度圆润,即便是消费者佩戴在颈部,两者的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也是易见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玉青蝉吊坠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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