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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号 (2)
  2009年3月6日,原告中山欧普公司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代理人在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登录www.cqc.com.cn网站,进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主页(http://www.cqc.com.cn/Chinese/index.asp);点击“证书查询”,在“CCC证书查询”栏查询“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页面显示:制造商帅维公司的生产厂之一是王店欧普厂。被告帅维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取暖器、换气扇、抽油烟机、电器配件、电器产品销售。王店欧普厂系成立于2005年4月8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殷舷系其经营者。
  第1594144号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商标是“欧普”,注册人为临沂市长兴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2007年6月21日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内容为:经核准第1594144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欧普公司)。
  2007年12月1日,山东欧普公司(甲方)与帅维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594144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所有核定的商品上,许可期限为2007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6日。
  2008年9月1日,山东欧普公司(甲方)与王店欧普电器厂(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594144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所核定的商品中的小型取暖器中的浴霸、集成吊顶上,许可期限为200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同日,双方另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594144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所核定的商品中的小型取暖器中的排气风扇上,许可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日。2009年7月2日,山东欧普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其与王店欧普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须备案后生效,但在实际履行中因双方合作良好,故对该合同条款作口头变更,不予实施。
  2009年4月25日,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出具的《商标规范使用警示》中规定:集成吊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没有固定类别,它由取暖设备、换气扇、金属板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商标必须分别注册,方可在“集成吊顶”上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2002年,广东欧普公司被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评为广东照明电器优秀品牌推荐活动广东照明电器综合优秀品牌。2003年,“欧普OPPLE及图”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灯、日光灯管。同年,欧普牌紧凑型节能灯、室内照明灯具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免检。2005年,广东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灯饰灯具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同年,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证明广东欧普公司家居照明灯具产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产销量位居首位。2006年9月,广东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室内灯具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06年1月,广东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8月,中山欧普公司生产的OPPLE/欧普照明牌灯饰灯具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06年至2008年间,两原告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开心辞典》、《正大综艺》、《艺术人生》、《欢乐中国行》、《非常6+1》以及青年歌手大赛等栏目、江苏卫视、东方卫视等电视台以及《贞观长歌》、《李小龙传奇》等剧目播放宣传广告。2006年9日,广东欧普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天进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06年9月7日至同月29日在报纸媒体发布欧普照明广告,合同金额为200余万元,广告发布遍及全国数十家报纸。
  2006年,广东欧普公司交税1,500余万元。2007年,两原告分别交税6,800余万元。2008年,中山欧普公司、广东欧普公司分别交税1亿元、2,000余万元。
  2008年,原告中山欧普公司与上海、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南京、吴江、北京、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太原、广州、福州、合肥、南昌、武汉、成都、重庆、云南、陕西、新疆等地的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经销地区及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华东、华中、华南及华北地区。
  2009年9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6570号关于第3024601号“欧普Parsley”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为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中山欧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5,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900元。原告明确因律师费涉及两个案件,在本案中其主张律师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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