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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2)
  原告为本案一审诉讼已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人民币6,400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64,000元,合计人民币79,400元。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60,000元。
  另查明,被告永乐公司销售的涉案海信空调系向被告海信公司采购,而该空调中被控侵权的电子膨胀阀产品系由被告盾安公司制造并销售给被告海信公司。原告与被告盾安公司均确认被控侵权的电子膨胀阀产品的型号为DPF1.65。被告盾安公司的网站上有此规格、型号电子膨胀阀产品的介绍。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名称为“电子膨胀阀”、专利号为ZL200410093130.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故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其据以提起本案专利侵权指控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8,因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故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分别进行认定,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8分别限定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被告盾安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盾安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体现权利要求6中“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的技术特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实际是在包含有线圈的两个圆形骨架的外端面上各设置一条微微凸起的“筋”,目的是让其与包封层能有良好的结合,以起到阻挡冷凝水渗入,使线圈具有良好的耐水性和绝缘性,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经仔细观察被控侵权产品含有线圈的骨架的剖面,两个骨架的外端处分别向上或向下呈微微凸起状,以致在整个圆形骨架的外端面上即各形成一条微微凸起的“筋”,“筋”之间的区域与包封层结合在一起,此结合能起到阻挡冷凝水渗入线圈的效果,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6中“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的技术特征,被告盾安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未设置防水筋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包含了权利要求6限定的其余技术特征,故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盾安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如果被告盾安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本案中,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主要是JP特开平10-169821公开特许公报及译文,该专利的公开日为1998年6月26日,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该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电动阀的下列技术内容:通过向固定在由非磁性体制成的套筒外围的马达定子进行通电,使马达的转子进行旋转,利用母螺丝和公螺丝的螺丝作用使这种旋转转换成直向运动,对阀体上的阀座的开口度进行控制。在前述套筒上端盖子的内部偏离中心位置上悬置安装制动器。同时,在与转子一起整体安装的阀轴的反侧安装了加长了的细长形旋转轴,在该旋转轴上外插上导线,该导线在其中央部形成螺旋状时上下两端分别配备有突起片,将前述上方的突起片固定在旋转轴上端,同时在下方的突起片上设置上部弯曲的结合部。在前述导线的螺旋状沟槽中,安装有沿螺旋方向大致旋转1周的滑环和将几乎与前述制动器连接在一起的滑环。下方沿外圆方向加长了支架组成的环状导销。当前述环状导销沿着导线的螺旋槽向上方移动时,导销滑环部的上端与导线的突起片相连接,另一方面,当导销沿着导线的螺旋槽向下方移动时,导销的支架与下方突起片部形成的接合部相抵接。阀体内有母螺纹的推进轴承被压入固定,同时下部安装有阀座。另一方面,阀体的下部设置有流体出入口,阀体上方外侧由非磁性的套筒进行一体化密封。非磁性的套筒的外围固定着与前述马达的转子相对应的定子线圈。盖子的里侧利用点焊在偏离中心的位置上悬置安装有L形状的制动器。在前述转子的中心部安装着阀轴。阀轴包括圆柱状的引导部和雄螺纹和下端的竖孔,在前述阀轴的竖孔内,在插入球体以及压缩线圈弹簧后,将针阀使用铆钉进行固定,并确保其能够上下滑动。同时,在阀轴上部安装了加长了阀轴的细长旋转轴。导线在中央部形成螺旋状的同时,在其上端安装有固定在上端的突起片,在其下端安装呈放射状伸展的突起片以及将该前端在上方进行弯折的接合部。环状的导销嵌入在前述导线的螺旋状沟槽中,该导销由沿着螺旋沟槽大致旋转了1圈的滑环和为了与前述制动器相抵接的、将滑环的下方向外围延长了的支架组成。该导销和导线一起嵌入前述旋转轴的外侧,导线上端的突起片如前所述固定在旋转轴上。将被控侵权产品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等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故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另外,被告盾安公司提供的其余两份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也没有公开被控侵权产品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盾安公司据此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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