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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83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上诉人健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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