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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7号 (2)
  2008年12月1日,沪东公司与振华公司签订桥吊修复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6个月。2009年12月16日,受损桥吊完成码头调试工作。码头泊位的实际修理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至3月10日。2009年6月15日,原审法院通过本院委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涉事故引起的码头和桥吊的营运损失合并进行审计。2010年7月22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现代优尼提”轮于2007年5月25日撞击码头和桥吊事故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和桥吊营运损失,应以日均净盈利人民币109,120.97元计算。
  原判认为:“现代优尼提”轮在通过圆圆沙警戒区后沿外高桥延岸航道驶向外高桥四期集装箱码头,当船艏向左转向约85度时,转向速率变慢,致与停泊在3号泊位的船舶存在发生碰撞的危险,故该轮选择掉头的水域宽度不足。2009至2012时之间,该轮又先后采用半速进车和全速进车,至2012时才抛左锚,其未能掌握好船速,抛左锚协助掉头的时机过晚,锚链尚未拉直吃力时,船已冲向码头,4分钟后触碰码头。此外,当船舶与码头垂直时,船舶与流向成90度左右,因船舶吃水大,船舶尺度大,流速强,流压大,一艘拖轮很难起到协助靠泊作用,“现代优尼提”轮未能等待第二艘拖轮赶来,贸然掉头靠泊,致使触碰事故发生。
  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辩称,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码头的水深不够以及桥吊未被移到无妨船舶靠泊的安全位置。原判认为该辩称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现代优尼提”轮由于操纵船舶不当,选择的掉头水域宽度不足,未能控制好调头的船位和船速,在采取抛左锚、全速倒车等措施后的2分钟内触碰码头,这些情况说明该轮并非正常靠泊码头,且事故当时桥吊停放在4号泊位中间位置,符合码头桥吊停放的惯常做法,故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关于桥吊未被移到无妨船舶靠泊的安全位置的抗辩显然不成立,原判亦不予采纳。涉案事故系“现代优尼提”轮在掉头靠泊四号泊位过程中操纵船舶不当所致,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作为对该轮安全航行负有职责的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应就该轮触碰码头和桥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该所接受法院委托对码头和桥吊的营运损失合并审计,其向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调取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均经过法院许可,符合相关规定。该所在确定码头和桥吊营运损失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规定,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计算为原则。8112号桥吊受损后被整机拆离码头移交振华港机公司修理,并未被部分使用,不存在部分使用的收益,该所的审计原则依法有据。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后,有权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审计,并无证据证明该所在接受委托后与本案当事人间存在任何不正当的接触,故原审对于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不予采纳,对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依法予以认定。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就码头和桥吊的修理方案进行过多次协商,特别是桥吊的修复方案,各方争议较大,致使桥吊的修复工程迟迟未能进行。虽然,码头泊位已于2008年1月23日至3月10日修复完毕,但由于码头泊位和桥吊营运损失无法分别计算,必须合并审计,对此各方也已达成一致意见,故营运损失的期限应以桥吊正常修复期为准。由于振华港机公司的修复方案合理,故对于修复合同中约定的修理期限6个月计180天,可予确认。虽然桥吊最终直至2009年12月16日完成码头调试工作,但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超过6个月修理期限的合理性,故对于超过合同约定的6个月修理期限的营运损失,原判不予支持。在桥吊受损至签订修复合同前长达555天的期间内,各方就桥吊修复方案存在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桥吊修复工程迟迟未能开始,由此扩大了损失,对此各方均存在过错,故此期间的营运损失由当事人各方各半负担277.5天较为公平合理。据此计算,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应向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赔偿457.5天(180天+277.5天)的营运损失共计人民币49,922,843.78元。
  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请求自2009年12月17日开始起算,该日系桥吊完成调试工作后的第二天。营运损失自碰撞发生日起每天不断产生,现原告方自愿要求自桥吊完成调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利息损失,其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利息损失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关于律师费损失,非系涉案事故而产生的必然损失,故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赔偿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码头和桥吊损失共计人民币49,922,843.78元;二、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赔偿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第一项赔偿款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对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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