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7号 (5)
关于争议焦点4,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上诉提出原判未明确该两公司作为义务方的责任份额以及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作为权利方如何分配权利,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认为,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所承担的是共同责任,因此,不需要对责任份额进行划分,至于承担责任之后,该两共同义务人可以依据内部的合同关系或约定,来进行责任的划分或履行义务之后责任的追索,但该内部关系不应影响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作为权利方合法权益的行使。至于港务公司和沪东公司作为共同权利方,该两公司之间的权利如何分配,也可以依据内部的合同关系或约定进行划分,但该两公司之间如何分配或享有权利,亦与共同义务方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无涉。本案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作为共同义务方的责任明确,不存在原判不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因此,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关于原判不具有可执行性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KSF6公司和现代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53.83元,由上诉人KSF6国际公司(KSF6INTERNATIONALS.A.)和现代商船有限公司(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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