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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3号
  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化思多而特船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首部“委托代理人梁文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应补正为“委托代理人梁文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判决书正文第2页上“委托代理人梁文龐、梅哲到庭参加了诉讼。”应补正为“委托代理人梁文煇、梅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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