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福明。
委托代理人韩克。
委托代理人徐已人,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19号大连远大大厦B座28层。
负责人蔡英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翎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长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福利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钟金虎。
上诉人江福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审被告大连长生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海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福明的委托代理人韩克、徐已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大连长生轮船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福明于2011年12月13日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行和解。现江福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江福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福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50元,由上诉人江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 判 长 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曦.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