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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檀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仰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非洲联船公司(UNITEDAFRICAFEEDERLINELTD),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圣戴尼斯大道圣詹姆斯街308室(Suite308,StJamesCourt,StDenisStreet,PortLouis,RepublicofMauritius)。
  法定代表人戴尼斯·塞克·桑(DenisSekSum),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文咸东街50号宝恒商业中心2702室。
  法定代表人曾国飅,该公司董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星懿,工作单位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上海檀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非洲联船公司、被上诉人边行(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檀坛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琦、陈仰博,被上诉人非洲联船公司与被上诉人边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桃、尹星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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