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1号 (3)
  三通公司上诉提出:1、三通公司与长江公司存在定期租船合同,其从事涉案货物运输没有接受任何人的委托和转委托,不符合法定的实际承运人的规定条件,且美安保险对三通公司没有诉权,三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长江公司接受亚致力公司和达飞公司的转委托将货物从重庆运至上海,依照我国海商法律的规定,长江公司的诉讼地位是实际承运人,原判认定其为承运人有误。3、三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仅仅是涉案船舶的注册船东,而非实际船东,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美安保险答辩认为:武汉海事法院的判决没有涉及涉案三方当事人,长江公司委托三通公司进行运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江公司答辩认为:1、其与三通公司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关系,三通公司否认其系实际承运人没有事实依据。2。三通公司是注册船舶所有人,且三通公司控制船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三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武汉海事法院(2008)武海法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70号判决)复印件,证据形成时间2010年9月30日,证明三通公司就租船合同纠纷向长江公司承担人民币60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复印件,证据形成时间2011年5月至6月,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长江公司已经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经受理;
  3、银行保函复印件,证据形成时间2011年5月,证明三通公司已经向长江公司出具人民币1,300万的保函;
  4、提单样本复印件,证据形成时间2008年9月,证明达飞公司是承运人。
  三通公司还陈述,证据1至证据3均形成于一审判决后,证据4经过一审质证但未写入判决书,故均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
  长江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3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但均无法证明三通公司的主张;证据4不属于二审中的的新证据。
  美安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3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但均无法证明三通公司的主张;证据4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3均形成于一审判决以后,鉴于本案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向承运人追偿,故证据1至证据3不能证明三通公司的主张;一审在认证和说理部分已经涉及达飞公司的法律地位,故证据4不属于二审程序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美安保险是外国企业,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引用我国法律进行诉辩,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涉案纠纷和争议的准据法正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是:三通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承运人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长江公司接受达飞公司的委托负责涉案货物从重庆至上海的水路运输,长江公司确认其系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长江公司接受货物后又委托三通公司实际运输涉案货物,且三通公司系涉案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并实际控制船舶,故其系涉案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三通公司与长江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是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美安保险基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主张。涉案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事故,三通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长江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向运输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对此节认定并无不当。此外,涉案事故发生时,三通公司是登记在册的涉案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且涉案船舶由其实际控制。原判对三通公司有关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抗辩不予采纳的处理正确。三通公司关于其不是实际承运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通公司关于其不是实际承运人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89.03元,由上诉人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