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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16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1元,由上诉人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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