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英纤维株式会社(SOYOUNGTEXTILECO.,LTD.),
法定代表人赵殷行,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物流)、被上诉人瑞英纤维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瑞英纤维)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和物流的委托代理人汪淮江,瑞英纤维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瑞英纤维与吉姆特纺织公司(JMTTEX)(以下简称吉姆特公司)约定,由瑞英纤维向吉姆特公司出售一批纺织品。瑞英纤维于同年7月16日向吉姆特公司开具了订单号为SY-907161的形式发票,其上显示货物金额为98,550美元。瑞英纤维遂向绍兴泰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戈公司)购买该批纺织品。同年7月23日,泰戈公司向瑞英纤维开具了TG09070号形式发票。同年9月21日,泰戈公司又向瑞英纤维开具了TG09074号商业发票。同日,瑞英纤维亦向吉姆特公司开具了SY-907161号商业发票,其上记载货物金额为95,477.87美元。
瑞英纤维将涉案纺织品交由中和物流承运,中和物流接受委托后,由其上海分公司签发了SHEXF09090075号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瑞英纤维,收货人和放货联系人为敦尼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DUNECOLS.A.FREIGHTFORWARDERS)(以下简称敦尼科公司),船名航次为ITAL MASSIMA/016W,装运港上海,卸货港乌拉圭蒙得维的亚(MONTEVIDEO,URUGUAY),货物装载于一个20'GP的集装箱内,箱号为MAGU2101247,运输方式CY/CY,装船日期和提单签发日期均为2009年9月23日。瑞英纤维现持有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货物最终由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实际承运,长荣公司签发的EGLV142953179534号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为敦尼科公司。
2010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涉案集装箱已于2009年10月29日到达目的港乌拉圭蒙得维的亚并卸货,11月7日空箱返回。
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泰戈公司,船名航次、货物件数、集装箱箱号等均和涉案提单记载一致,显示的货物价值为72,600美元。2009年10月9日,中和物流的上海分公司向泰戈公司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向泰戈公司收取拖车费、订舱费、港口附加费等相关费用。
韩国国民银行斯塔塔分行出具的2009年7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瑞英纤维的外汇交易明细显示,瑞英纤维并未收到货物买方吉姆特公司支付的涉案货款。泰戈公司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显示,涉案货款并未进行核销。
2010年9月26日,瑞英纤维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和物流赔偿货款95,477.87美元(折合人民币648,043.3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庭审中,瑞英纤维陈述诉讼请求为:判令中和物流赔偿货款95,477.87美元折人民币648,043.31元,汇率按2009年9月23日1:6.787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0年9月27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1:6.7098。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瑞英纤维系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无单放货环节发生在境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故确定以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瑞英纤维主体地位认定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系瑞英纤维从中国购入后转卖于国外收货人,由此涉案货物自中国的出口报关及相应运输委托手续由中国贸易商办理并无不当,因此不能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显示的发货单位和经营单位为泰戈公司以及运输委托手续由泰戈公司办理即否定瑞英纤维作为托运人的地位。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瑞英纤维系涉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和载明的托运人,中和物流是正本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因此,瑞英纤维与中和物流之间通过涉案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瑞英纤维有权向中和物流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