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5号 (2)
寰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好明公司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好明公司通过其业务经理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从2008年9月始就建立了长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持续至2010年3月寰鹏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费用才终结。好明公司关于拖车费的收取均由殷战辉实施,例外的就是本次诉争的五笔拖车费尾款,因殷战辉承担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四个月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故原审就双方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拖车费的认定错误。2、涉案五笔费用发生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共计203,080元,原审认定217,293元是将其中一笔殷战辉的个人业务款14,213元也计算在内,故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1、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之间的业务从前期磋商、接受委托、安排出运直至费用结算均由好明公司业务经理殷战辉实际实施,故殷战辉对寰鹏公司所有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故原审以殷战辉收款不构成表见代理,寰鹏公司向殷战辉付款并不产生像好明公司付款的法律效力,系法律适用错误。2、好明公司对寰鹏公司将费用全额支付给殷战辉是知晓的,其并未对寰鹏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寰鹏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殷战辉承认已全额收款,只是因其与好明公司有劳资纠纷,故未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好明公司。因此,好明公司原审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好明公司辩称:1、涉案的五张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均不是好明公司,而双方之间往来的结算都是由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故寰鹏公司称托运费已全额支付没有事实依据。2、如寰鹏公司所言系根据殷战辉的要求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寰鹏公司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更甚者,寰鹏公司与殷战辉恶意串通,导致好明公司无法收取拖车费,损害好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寰鹏公司与殷战辉应当对好明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寰鹏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好明公司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第一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十一张,以证明双方之间的货运合同自2008年始至2010年止,系一个整体以及运输合同总额。好明公司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无法证明寰鹏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好明公司。第二组:付款凭证(支票十一张,贷记凭证三张)、殷战辉名片、殷战辉书写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经公证的两份律师函、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的邮件和与好明公司协商处理劳资纠纷会议记录,以证明寰鹏公司已通过殷战辉将系争拖车费付给了好明公司,殷战辉私扣上述费用是因其与好明公司的劳资纠纷,且好明公司是知晓的。好明公司质证:1、对三张贷记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十一张支票中有五张寰鹏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交,好明公司对其真实性确认,但不认可上述费用已支付,对剩余支票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好明公司均无法确认。2、对殷战辉名片的真实性确认,但无法从名片认定涉案业务系殷战辉履行职务行为。3、对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当以好明公司11月份向寰鹏公司出具的律师函内容为准。5、对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6、会议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殷战辉的情况说明,好明公司表示在殷战辉出庭作证后再一并发表质证意见。
好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寰鹏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之间还可能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寰鹏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中,寰鹏公司申请殷战辉出庭作证,殷战辉当庭陈述称其从2007年10月起就在好明公司上班,担任业务经理,其本人独自参与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派单、结账等。除2009年5月因其受刑事处罚四个月,两公司之间的费用结算通过银行转账,其余时间均由殷战辉前往寰鹏公司处收取好明公司的拖车款,好明公司对于其上门向寰鹏公司收取涉案款项都是明知的。殷战辉克扣寰鹏公司向好明公司支付的涉案款项原因在于殷战辉与好明公司有劳资纠纷,好明公司通过诉讼是想达到拒付殷战辉工资的目的。寰鹏公司对殷战辉的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好明公司认为,殷战辉与寰鹏公司关系密切,殷战辉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很低,不能证明寰鹏公司已向好明公司支付了涉案运费。
本院结合寰鹏公司、好明公司的证据材料,以及殷战辉的证人证言,发表认证意见如下:
对于寰鹏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对编号为43343396、41232321、41232305,41284309,41284308的五张支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余支票因并非涉案发生的运费纠纷,故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的邮件和与好明公司协商处理劳资纠纷会议记录,从内容来看,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本院对寰鹏公司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寰鹏公司的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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