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波,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卫敏,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金美,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宏杰、王新波,上海船厂的委托代理人钱卫敏、舒金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5月,锦江公司与上海船厂就“秋锦”轮船舶修理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进行多次协商,最终于2007年5月31日签订修理合同,确定由上海船厂负责“秋锦”轮修理工程,其中包括主推力轴和轴承检查。双方约定,工程期限自2007年6月3日至6月17日,计价标准以92黄本(K=1.5)为基准,按实际工程完工验收单结算,付款办法自船离厂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修费审核和支付工作,保修期运动部件三个月、固定部件六个月。
2007年6月2日,“秋锦”轮进入上海船厂指定地点开始修船,6月16日在上海船厂码头进行试车,6月17日上午8时离开上海船厂。根据工程项目验收单记载,“秋锦”轮轮机工程的主机修理项目中包括“主机推力块拆装2块,清洁,检查,间隙测量;附属工程:主机推力轴承道门拆装1000X600X2扇;拆装1#与2#主轴承撑头螺栓4根,主轴承上端盖拆装,移位;飞轮罩壳拆装;主机1#曲拐箱内部清洁”。“秋锦”轮轮机长龚国华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名(未作不良批注),主机部分验收由“秋锦”轮大管轮吕海亮负责。
2007年6月17日,“秋锦”轮到达上海港张华浜码头进行装货。2007年6月18日凌晨2时18分,“秋锦”轮装货完毕,离开上海港张华浜码头前往日本东京港执行0719E航次。同日上午6时16分,该轮航行至长江口南槽航道S3#浮附近,值班轮机员发现主机有异常声响立即报告驾驶台及轮机长,随后减车。6时33分,该轮锚泊于南槽航道S2#南测2.1海里处停车检查,通过初步检查,发现主机齿轮箱内和1#曲拐内有大量扳手碎片,齿轮箱内6只齿轮上的轮齿存在损伤。6月19日上午7时54分,在拖轮拖带下,“秋锦”轮起锚,17时30分抵达上海港张华浜码头卸货。6月20日上午7时40分,“秋锦”轮系挂S4#浮,上海船厂指派工人进行齿轮箱检修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遗留在齿轮箱内的扳手碎片,经拼接证实,遗留扳手为一头开口、一头梅花的17毫米标准梅花扳手两把,扳手上留有红色油漆。6月26日上午8时,“秋锦”轮在吴淞口试航,试航完成后再次检查了齿轮箱内齿轮的修复状况。6月28日上午9时,驶往上海港张华浜码头装货。6月29日12时,装货完毕驶往日本东京。
6月19日至6月28日,因“秋锦”轮主机事故,中国船级社派检验师上船进行了检验。6月28日,中国船级社出具检验报告和维持船级检验报告,认定“秋锦”轮主机传动齿轮中曲轴齿轮、凸轮轴齿轮、下平衡轮、上平衡轮、中间轮因挤压损坏,建议在下次年检前完成永久修理。
2007年6月20日,锦江公司向汉远技术服务中心就损坏齿轮进行询价。2008年3月26日,锦江公司定购的齿轮开始装运。2008年11月,按照汉远技术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锦江公司支付购买中间轮的费用65,900欧元,购买平衡轮的费用67,100欧元,购买主动轮的费用33,700欧元,购买凸轮轴齿轮的费用33,200欧元,费用总计199,900欧元。
2008年7月31日,锦江公司与上海宏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上海宏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秋锦”轮主机齿轮拆装换新工程。2008年8月4日17时18分,“秋锦”轮抵达中交上海航道设备工业有限公司(又名草镇船厂)码头开始修理。8月12日,“秋锦”轮离开码头开始试航,试航完成后挂S#19/20浮,8月14日至上海港张华浜码头开始装货。
另查明,“秋锦”轮的船舶所有人为SUPER HARMONY SHIPPING S.A.,2005年1月15日,锦江公司与SUPER HARMONY SHIPPING S.A.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05年7月1日起8年…租金每天6,500美元…在租期内,船只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租船人应按第23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公司)系锦江公司的船舶代理,锦江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和2008年9月向锦诚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和400万元,用于支付锦诚公司为锦江公司垫付的各类费用。锦江航运(日本)株式会社系锦江公司在日本的船务总代理。台湾式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系锦江公司在中国台湾的船务代理。满强航运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开始代锦江公司收取台湾式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运费结余。锦江公司通过其代理锦江航运(日本)株式会社按每天6,500美元的标准向船东SUPER HARMONY SHIPPING S.A.支付了2007年6月租金。锦江公司通过满强航运有限公司按每天6,500美元的标准向船东SUPER HARMONY SHIPPING S.A.支付了2008年8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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