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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2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483元,由李仁斌负担人民币1,795.09元,王建中负担人民币68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海明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王海明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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