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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8号 (2)
  至于货损责任及金额,依据检验报告,系由于涉案集装箱里端柜板上有一个1厘米直径的小孔,雨水从小孔渗入,导致箱内货物湿损。虽中谷公司对于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但由于鹏晟公司与中谷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对于货物受损,鹏晟公司仅需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按照合同约定,鹏晟公司并不需要申请中谷公司对货损进行联合检验,且鹏晟公司也已提供了检验公司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中谷公司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否认,故原审法院认可检验报告的证明效力,确认货损原因系雨水从集装箱里端柜板的小孔渗入所致,损失金额为116,841元。但由于鹏晟公司对中谷公司提供的编号为SPEU2021557的集装箱在招商码头进出港口的证明没有异议,而该证明文件证实编号为SPEU2021557的集装箱在2010年5月2日和3日均是重箱进出,提箱和送箱的均为鹏晟公司,期间并未空箱进入过招商码头。鹏晟公司提供的中谷公司格式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虽显示涉案集装箱系空箱从招商码头出场,然后重箱回场,但该格式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无中谷公司签章,对中谷公司无约束力。故原审法院认为,鹏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谷公司提供了破损的集装箱交与鹏晟公司装货,导致货物受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现鹏晟公司与中谷公司均无法提供能够证明集装箱交接状况的交接单证,无法证明集装箱破损的时间和原因,双方均违反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托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使得对货物损坏原因的查明困难,因无法确定集装箱破损是发生在谁的责任期间,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损失由双方各半承担较为合理。
  鹏晟公司因涉案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为116,541元,中谷公司应承担其中的50%计58,270.50元。至于利息,因鹏晟公司并未提供贷款依据,且其付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的1月21日和3月2日,原审法院认为从2011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较为合理。鹏晟公司虽陈述其向发货人支付了146,73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检验费6,500元,因鹏晟公司并没有支付该笔费用,不能认为鹏晟公司已经遭受了该项损失,原审法院对鹏晟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鹏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中谷公司提供了不适货的集装箱,中谷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货物运输中没有过错,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各半责任。遂判决:一、中谷公司向鹏晟公司支付货物损失58,270.50元以及上述款项从2011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对鹏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鹏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原审在认定其与中谷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货物系在中谷公司掌管期间受损的事实基础上,却以鹏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谷公司提供不适货的集装箱为由,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由鹏晟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作出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在认定涉案货物检验费6,500元时,以该笔费用非鹏晟公司损失为由,不予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中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1、原审法院将双方并未提交和经过质证的一份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存在程序违法,并结合公估报告进一步作出对涉案货损事实的错误认定。2、鹏晟公司在原审的诉请是中谷公司提供不适货的集装箱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主动审查并认定货损可能发生在中谷公司的承运期间,最终在明确鹏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谷公司提供了不适货的集装箱的前提下,仍然判承运人中谷公司承担50%的货损责任,严重影响了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3、原审法院错误适用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79条,并曲解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采用公平原则,作出各承担50%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鹏晟公司的上诉请求,中谷公司辩称:鹏晟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请是中谷公司提供了不适货的集装箱,而并非主张中谷公司在管货期间违反承运人的义务。因此,鹏晟公司并未就货损是否发生在中谷公司掌管期间进行举证。相反地,中谷公司在原审中已经举证证明涉案的集装箱并非由其向鹏晟公司提供,而是鹏晟公司擅自使用了上一航次的集装箱。由于本案中,中谷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故涉案货损以及检验费均无需承担。
  针对中谷公司的上诉请求,鹏晟公司辩称:涉案集装箱系中谷公司所有并流转使用,即使鹏晟公司在上一航次结束后没有将涉案集装箱归还中谷公司,而直接装运了涉案货物,并不能否定集装箱并非由中谷公司提供。根据检验报告,集装箱内部有一个小洞,导致雨水渗入箱内引起货损,作为承运人的中谷公司有义务保证集装箱的完好,中谷公司想要免责应当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并赔偿相应货损金额。至于程序问题,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系中谷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时进行的说明,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内容均无异议,故原审依据此份证据认定的相关事实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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