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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77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99元,由上诉人上海盛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 判 长 王海明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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