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阳县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定安,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松阳县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茂林公司与国外买方WEMAGSRL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一份销售确认书约定,茂林公司向W公司出售活性炭。茂林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向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购买活性炭36吨,支付货款人民币219,600元。2009年12月2日,茂林公司将一份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传真给被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世公司),委托泽世公司办理出口货运业务。2009年12月4日,茂林公司将涉案货物活性炭共计132包运至上海淞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兴公司)的仓库,茂林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4,400元。2010年2月9日,茂林公司与泽世公司确认委托价格。当日,茂林公司到仓库检查涉案货物时,发现涉案货物露天堆放。2010年5月5日,茂林公司委托浙江省松阳县公证处(以下简称松阳公证处)对涉案货物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涉案货物被露天放置于淞兴公司内。2010年5月14日,茂林公司与W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茂林公司支付未履行销售协议的违约金。2010年6月13日,茂林公司按协议向国外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8,000元。2010年6月2日,泽世公司出具出货通知一份,通知茂林公司将涉案货物提走,否则将自行对此批货物进行处理。但茂林公司并未自行处理涉案货物。
  原审认为,虽然双方之间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但泽世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泽世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泽世公司接受茂林公司的委托,主要义务是订舱并交付相关单证。庭审中查明,茂林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涉案仓库后,并没有具体告知泽世公司涉案货物应如何堆放,也未告知仓库一方。茂林公司认为双方已多次合作,泽世公司应当知道如何处理涉案货物的主张,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作为委托方,应当履行将委托事项具体向受托方告知的义务,茂林公司疏于告知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涉案货物未及时订舱出运的原因,与茂林公司同意拖延时间等待海运费降价有关,因此泽世公司在办理委托事项中并没有过错。第二,茂林公司虽然举证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但并没有提供涉案货物是否全损的证据。公证书仅仅证明了货物堆放情况,但未证明涉案货物的品质状况。茂林公司在庭审中认为货物全损的结论是通过观察而得出,缺乏具体、科学的检验,其货物全损的依据不足。第三,茂林公司在2010年2月9日发现货物露天堆放后,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也不应获得赔偿。
  茂林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中未具体指示货运代理事项,导致损失的过错主要在茂林公司自身,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泽世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驳回茂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883元,由茂林公司负担。
  茂林公司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双方货代合同关系成立、茂林公司根据泽世公司进仓委托书的指令将货物运达其指定的仓库,货物损坏的风险应该由泽世公司承担,原判认为茂林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没有依据。2、茂林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有72吨货物出运,前36吨已经出运,故双方并非第一次进行货代业务,泽世公司收取的费用包括订舱、监装、海运和仓储等货代费用,原判认定泽世公司仅是订舱和交付单证有误。3、涉案货物经过仓库外长时间雨水浸泡,其作为活性炭原料的损害是明显的,原判关于货损依据不足的认定错误。4、涉案货损除造成货物价值损失外,还直接导致茂林公司对买方的违约赔偿,原判没有认定没有依据。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泽世公司答辩认为:1、涉案堆放货物的仓库不是泽世公司指定的仓库,且委托书中对货物堆放没有明确的要求。2、自一审开庭到至今,涉案货物还堆放在仓库中,茂林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3、茂林公司至今未提供货物价值、货损状况和程度等证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茂林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