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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波,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俄东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洁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阿普利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APRIORILTD
  上诉人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俄东船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阿普利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APRIORI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之行为,且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15.70元,由上诉人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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