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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维瑞斯有限公司(DAVARISTEXTILESS.A.),
  法定代表人DAVARISDIMITERIOS,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轶民,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柏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东东,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维瑞斯有限公司因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维瑞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柏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维瑞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达维瑞斯有限公司(DAVARISTEXTILESS.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1元,由上诉人达维瑞斯有限公司(DAVARISTEXTILESS.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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