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9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报业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云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景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杭州*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杭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林景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9月1日,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深圳名宅》图书,该图书的编著、摄影为张*。《杭州*》由杭报集团出版,房产新闻是其中一个版面。经原审庭审比对,2006年4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期间,杭报集团在《杭州*》房产新闻版面的2006年4月6日第17版、2006年4月11日第21版、2006年4月12日第21版、2006年4月18日第17版、2006年4月19日第21版、2006年4月20日第21版、2006年4月20日第22版、2006年4月21日第18版、2006年4月21日第20版、2006年4月26日第29版、2006年4月27日第18版、2006年5月9日第17版、2006年5月16日第17版、2006年5月30日第21版、2006年5月31日第17版、2006年6月6日第17版、2006年6月7日第13版、2006年6月8日第13版、2006年6月14日第13版、2006年6月21日第13版、2006年6月22日第17版、2006年6月27日第13版、2006年6月29日第17版、2006年7月4日第17版、2006年7月5日第17版、2006年7月6日第17版、2006年7月11日第13版、2006年7月12日第17版、2006年7月13日第17版、2006年7月13日第18版、2006年8月3日第18版、2006年8月9日第21版、2006年8月10日第17版、2006年8月16日第17版、2006年8月23日第17版、2006年8月30日第17版、2006年9月13日第21版、2006年9月19日第17版、2006年9月21日第25版、2006年9月22日第16版、2007年1月11日第17版、2007年1月16日第17版、2007年3月6日第17版分别使用了《深圳名宅》第1册第51、14、109、130页,《深圳名宅》第2册第201、244、151、41页,第1册第184页,第2册第137页、第1册73页,第2册第45、72、249、126页,第1册第57、74、182页,第2册第42、25、204、143页,第2册第82、44、61、167、258页,第1册第119、50页、第2册第173、164页,第1册第250、262页、第2册第53、52、37、168、61页,第1册第271、16页,第2册第52页,第1册第263页,第2册第68、71、215页,第1册第58页,第2册第190、64页,第1册第49、87、47、68页,第2册第41页,第1册第55、97页,第2册第26、71页,第1册151、224页,第2册第223页,第1册第53、67页,第2册第143、117、11、246页,第1册第247页,共计68幅摄影图片,使用次数78次,部分图片为重复使用。其中,《杭州*》房产新闻版面在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1日、2006年6月22日、2006年8月9日、2006年8月20日的房产报道中使用《深圳名宅》第2册第249页、第1册271页、第2册第71页、第1册151页图片时,对图片作了删截。除此之外,其余图片均为完整使用。使用时,《杭州*》未对图片作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2009年12月24日,张*至浙江图书馆地方文献部查阅《杭州*》,并复印刊登原告作品的版面,并于2009年12月3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杭报集团:1.立即停止侵权;2.在《杭州*》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156000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张*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未经张*许可,杭报集团在其所属的《杭州*》房产新闻版面使用张*享有著作权图片的行为,已侵犯张*的著作权。杭报集团答辩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杭州*》的发行范围主要是浙江省内,而张*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无证据表明张*应当于发行当日或在较近时间内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对杭报集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杭报集团使用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予署名、并擅自删截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张*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于张*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杭报集团使用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则侵犯了张*著作财产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6至2007年间,报纸发行具有时效性,这些报纸在目前已停止发行,再判决杭报集团停止侵权并无实际意义,故该院对张*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杭报集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院认为,《杭州*》房产新闻版面的主要内容为发布房地产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并无证据表明房产新闻即为房产广告栏目,具有广告效应,故张*请求数额过高,应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张*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四)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16日判决:一、杭州*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杭州*》上向张*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二、杭州*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3022.8元,合计43022.8元;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张*负担1300元,杭州*报业集团负担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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