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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97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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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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