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7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凤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号。
法定代表人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纸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区。
诉讼代表人曹*,经理。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胡凤林、徐巍,被上诉人曹*、沈*、义乌市*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金华市*纸品厂(以下简称*纸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杭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7月6日,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请柬(SC-3004-27)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6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121752.4。该专利授权公告共4幅图:分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和展开图。主视图整体呈长方形,中间有一不规则椭圆形镂空喜字,喜字四周为椭圆型不规则线条,椭圆形下方有两朵玫瑰花,椭圆形四周分布玫瑰花。从展开图看,左边整体呈半圆型,波浪形切边,中间不规则椭圆形,里面以点绘成一对新人,椭圆右侧下方为一心形图案。折叠后上、下页半圆重叠,上页完整显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09年5月19日,徐*到东阳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6月1日,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徐*、周伟民(徐*委托代为购买商品的代理人)来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区H1-21578-21580号店铺,由周伟民从该店铺购买五种请柬,并当场取得*纸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名片各一张,同时周伟民与该店工作人员约定将其所购商品于当日下午运送至义乌市宗泽路572号的托运处。同日下午及次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徐*、周伟民在约定地点的托运处等待收货,但最终未收到货物。同年6月2日下午得知公证购买的货物有两箱已经于同年6月1日下午送往义乌樊村61幢1号郑州托运处,且该处已将货物发往郑州。周伟民要求将货物退回,并办理了退货手续。同年6月5日上午,周伟民称另外两箱货物已经送往义乌樊村61幢1号郑州托运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与周伟民前往义乌樊村61幢1号郑州托运处取得货物两箱,并运回公证处办公室。同年6月6日上午,周伟民称发往郑州的两箱货已经退回托运处,随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与周伟民前往义乌樊村61幢1号郑州托运处取得货物两箱,并从托运处取得货物承运单一张,并将货物运到公证处。在办公室周伟民、徐*对四箱货物进行开箱核对,经核对,*公司销售清单中所列的五种货物均收到,另外,还发现同年1月14日没有送到的“1288-012”和“高档161”两种产品。周伟民、徐*在货箱内找到3张“*纸品公司浪漫请柬商行发货单”,公证员提取了七种货物用于制作公证书。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3张。上述过程均由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09)浙东证民字第4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销售清单复印件1张、货物承运单1张、发货单3张、实物7个、照片13张。原审庭审中,徐*明确被控侵权产品是封存实物信封中的请柬(鑫宇XINYU 6803),并查明,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系*公司生产。另查明,2006年1月1日,沈志军与*公司签订了《美术作品许可使用合同》。2007年3月5日,*公司与沈志军签订《美术作品许可使用确认书》,确认采用了“鑫宇 6803”设计稿。同年4月25日,杭州现代百货文化采购供应站向*公司购买了一批请柬、红包,其中有请柬(鑫宇XINYU 6803)。同年6月22日,沈志军到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提存保全公证,该处公证人员袁挺、祝世翔对沈志军提交到该处的物品进行清点、封存并拍照,并出具了(2007)浙杭钱证民字第91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917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物品清单及照片,其中有一份名称为“鑫宇XINYU 6803”的请柬。庭审中,将涉案专利图形与被控侵权产品以及9175号公证书保全的请柬进行比对,三者相同。根据工商登记,*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4日,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曹*、沈*各投资75万元。*纸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投资人为曹*。曹*曾于2001年5月21日注册成立“义乌市浪漫请柬商行”,2007年7月18日注销;于2006年2月13日注册成立“义乌市盛典纸制品商行”,经营地址为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578、21579、21580商位,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笔墨、纸制品。2009年5月5日,义乌市盛典纸制品商行经营地址变更为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579号商位,经营者为曹*,H1-21578、21580商位经营者变更为沈*。徐*认为其涉案外观设计稿件在申请专利前已被东阳市时潮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潮公司)采用,该公司已按约支付使用费,现因曹*、沈*、*公司和*纸厂大规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造成了时潮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遂请求判令四被上诉人:1.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2.赔偿损失5万元,其他损失费用2596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 对全部诉讼请求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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