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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131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浙知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宁波*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群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道峰,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宁波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盛,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群策、李道峰,被上诉人宁波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王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7月4日,中科公司与科新公司签署一份《循环冷却水系统专利节能技改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技改合同》)。该合同约定,科新公司采用自行研究成果——一种在线流体系统纠偏高效节能技术,为中科公司循环冷却水系统进行节能检测、设计及节能技改;合同第一条约定,利用科新公司专利的基础上,科新公司出技术、资金、设计、安装、调试、产品保修直至调试开通运行;第二条约定,技改项目范围为中科公司生产工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四台循环水泵,包括泵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合同期内的维修;第三条约定,技改的形式为改造泵头及泵壳,原电机利用;第四条约定,科新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将为中科公司量身定做F· C·H高效节能泵,所需资金均由科新公司投入;第五条约定,工程启动前,科新公司和中科公司共同制订施工方案,商定技改施工时间;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启动技改后节能泵逐步调试到设计工况点运行,相应调节各使用点出水和回水阀门,观察记录(检测)电流、各点压力、温度变化状况,以一切正常或不影响水系统原生产设备使用为验收条件。单机单泵机组带额定负荷运行时,夏季真空不低于91Kpa,其他时段真空不低于93 Kpa;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双方确定试运行期为自调试投入运行之日起3×24小时止,双方择时对节能技改工程进行检测节电量,记录各项技术参数,评定技改效果,填写节能技改工程验收表,共同签名盖章通过验收;合同第七条约定,自技改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之日起,循环冷却水系统F·C·H高效节能泵年运行时间以实际累计为基础,实际节电量以√3UIcos∮计算,节电量乘以当月电费单价即为节电费,改造前单泵运行电流以27.6A计,科新公司将自有的高新技术(专利)为中科公司进行节能设计,为中科公司创造的在标的物标定的运行时间范围内,年节电量贰佰万度左右;第八条约定,在双方检测认可的实际节电收益情况下,科新公司按总节电收益分成比例为65%,分成年限为四周期年;第九条约定,在合同规定期限和款项未支付完毕前,节能技改设备所有权属科新公司所有,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完毕后,节能技改设备无偿归中科公司所有;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若中科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拒绝节能技改,中科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年节电量乘以电价乘以分成年限标准计算赔偿,若科新公司原因单方面违约,放弃节能技改,一切经济损失自负;第十四条规定了中科公司为科新公司将设计方案和设备参数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第五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非中科公司原因该技改设备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中科公司可以提出合同终止,由科新公司负责恢复中科公司该合同标的设备的初始装置,在恢复过程中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由科新公司自己承担;第十五条第六款约定,科新公司有权利用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与中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合作,不受本合同约束;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履行完自动终止;第十七条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科新公司为中科公司量身定做F·C·H高效节能泵,50天内节能泵运送至中科公司现场。同年9月1日,科新公司向中科公司致函甬*[2008]第16号文件,标题为《宁波*电力有限公司节能技改施工方案》,文件中称,为便于检测、调试,选择3#泵管头技改,改一台并网调试检测运行一台,待正常后再改第二台,循序渐进直至完工;关于检测工况,技改前对节能泵进行性能、转动、质量型号对号入座,检查确定无误后投入施工,投入运行前检查各环节无误后再开启试运行,检测电流,运行工况,听声音和噪音,气蚀度等与设计工况基本吻合后正式投入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天;节能技改施工完毕投入试运行时,由工程技术人员调整相应阀门至设计工况,流量、压力满足生产和设备各参数保持不变,试运行期按合同确认。同年9月9日,科新公司将其向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定做的四台水泵运抵中科公司。同年9月20日,中科公司收到科新公司标题为《节能技改进度联系单》的甬*联系单[08]第0011号文件称,3#泵将于2008年9月15日安装就位,拟定2008年9月19日下午或20日上午投入试泵和试运行,新泵投入试泵时检测出口压、声音、气蚀度、电流、流量是否达到设计或接近设计要求;如新泵投入运行后,各项技术指标改变工况,真空度达不到原泵要求的,暂停新泵试运行,科新公司将根据采集的技术参数上报设计专家和制泵公司,查找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同年12月4日,科新公司向中科公司致函甬*[2008]第30号文件,文中记载了节能技改后节电量的计算方法。同年12月19日双方对3#泵调试工作进行安排,并于当日进行试泵,调试2小时后停止,试验结论为:真空压与合同约定差距较大;与试运前相比,汽耗上升明显;经初步商定,后续工作按合同执行,科新公司和中科公司对试验结论签字予以确认。同年12月27日,科新公司向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发函,告知其定做的水泵不符合要求,先修正叶轮一副。同年12月29日,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复函科新公司,称将派员到现场检查,修正的叶轮预计在2009年2月10日左右发往宁波。2008年12月30日,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驻宁波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建华至中科公司现场,提出将根据同年12月19日调试的结果对叶轮进行修正,约需30天左右。2009年1月5日,中科公司以公证的方式向科新公司送达《关于迅速完成循环冷却水系统节能改造事宜的通知函》,要求科新公司在收到函件的7日内向中科公司提供全部泵并将其调试至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于2009年2月16日出具(2009)浙甬达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记载送达过程。同年2月9日,中科公司通过传真致函科新公司,通知科新公司《技改合同》自即日起终止,科新公司负责恢复合同标的设备的初始装置,并承担恢复过程中的费用,赔偿中科公司全部损失。同年2月12日,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将修正后的一副叶轮发至科新公司。同日,科新公司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科公司致函甬*[2009]第06号文件,称2008年12月30日,已会同连成公司杭州分公司驻宁波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建华至中科公司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并重新设计制作了叶轮,现正将修正后的叶轮发往中科公司,请配合更换叶轮并同时调试运行。同年2月13日,中科公司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科新公司致函,内容与同年2月9日函件内容相同,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于同年2月16日出具(2009)浙甬达证民字第73号《公证书》,记载送达过程。同年2月23日,中科公司再次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科新公司发函,坚持终止《技改合同》,并坚持前两次函件中所有的要求和权利,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于同年3月3日出具(2009)浙甬达证民字第118号《公证书》,记载送达过程。同年3月3日,科新公司委托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孙时龙律师向中科公司发去律师函,表示得悉《技改合同》已至解除合同地步,愿代表科新公司就解除合同的善后事宜同中科公司进行协商。同年3月6日、4月24日,中科公司与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订立《宁波中科循环水泵技术改造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支付设备款49 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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