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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39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知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永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安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安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临安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亦 非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顾 宏 斐




二○一○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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