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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304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知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何 琼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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