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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156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知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商行,住所地*
负责人缪*,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上乾,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苍南*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知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商行于2010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苍南*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苍南*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苍南*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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