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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网吧,住所地*

负责人诸葛*,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知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被上诉人舟山市*网吧(以下简称*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徐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系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著作权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初,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以浙江省舟山市部分网吧未经授权私自在线播放该剧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同年1月20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在*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计算机操作员启动计算机登录后,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网吧影院”,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舟山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od.co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随机任意选取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光盘显示的影片播放过程中所截取的片段画面,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相应的片段图像一致。*网吧计算机上播放的系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

原审另查明,*网吧经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68台)。原审庭审中,*网吧陈述,其向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后,取得注册号和密码,从而成为“海天影院”会员,另其向电信公司支付的宽带网络费用中包含了该使用费。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案中,涉案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原始著作权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因此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对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2010)浙舟方证经字第124号公证书对操作过程的记载,在*网吧上网的用户通过点击该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放置的“网吧影院”图标,并在打开的页面中选择点击“舟山影院”,即可直接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od.co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用户在该页面影片搜索栏搜索后即可观看涉案的《丑女无敌》电视连续剧。海天影院网站系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开办。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影视作品来源于海天影院网站,该网站不是*网吧所有、开办或者经营,*网吧也未上传或下载被控影视作品于其局域网内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争议的是*网吧将涉嫌侵权的网站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其计算机桌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网吧是经国家管理部门核准开办、可以依法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合法网吧。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网吧并未直接设置链接到涉案电视连续剧,而仅将涉嫌侵权网站的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其计算机桌面,从而使该网吧用户可以比较快捷地链接到海天影院网站;而网吧用户实际是在海天影院网站上搜索、点击、播放涉案电视连续剧。*网吧虽系专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者,但其仅提供上网服务的硬件设备,其专业性也仅体现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方面,对海天影院网站具体影视信息是否合法并不具备审查能力,更不具备对海天影院网站的网络信息的编辑控制能力,故其对该网站的网络信息合法性不负积极的监控义务。其次,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国家核准的在国际互联网上自办播放影视剧、文娱、专业类视听节目业务资质,其开办的海天影院网站也是取得了管理部门许可,可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合法网站。*网吧在其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放置的快捷链接方式指向的是合法网站,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综上,*网吧*海天影院网站的注册会员,将该网站的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属为网吧用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方便网吧用户观看的合法经营行为;即使海天影院网站未经权利人有效授权,擅自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丑女无敌》的在线点播服务,*网吧对此也无过错。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关于*网吧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判决:驳回湖南*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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