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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2)

宣判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网站的内容面向网吧而非个人,*网吧通过注册付费后,实现点播功能,且该网站的页面上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舟山-博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的信息,故*网吧与涉案网站开办单位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存有合作关系。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述事实,仅将*网吧的侵权行为归纳为将网站链接的快捷方式放置于计算机桌面,属认定事实不清。二、*网吧出于商业目的,在涉案网站上经注册付费后,以链接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了侵权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提供片源网站的合作方,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所提供的影片内容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进行审查。原审认定*网吧只需对设链网站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加以审查,而无需对影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进行审查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网吧答辩称:其与涉案网站不具有合作关系,其仅系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且注册号与密码也是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舟山分公司)购买宽带网络服务时,由电信舟山分公司提供;本案中,其仅将 “海天影院”的快捷方式放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既未直接上传或下载涉案影视作品到网吧的局域网内,也未直接设置链接到涉案影视作品,对涉案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无任何审查、编辑、控制能力;涉案网站是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其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证据2.登载有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78号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0号判决书的网页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一审提出的赔偿额合理。

对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网吧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费用缺乏合理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网吧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证明的相应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应视本案最终的侵权认定是否成立再作认定。证据2均为网页打印件,且该两份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所要认定的事实不具同一性,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本院经庭审查明,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公证过程中,涉案网站页面用户信息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舟山-舟山博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网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网吧的涉案行为即为: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费(其中包含“海天影院”注册使用费)、从电信公司获得“海天影院”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将相关网站的快捷方式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之上(通过点击“网吧影院”图标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舟山影院”,进而点击进入有被控侵权作品的“海天影院”),供网站用户点击、浏览网站的网页及点播相关影视作品。

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网吧出于商业目的所实施的上述涉案行为,结合涉案网站网页上显示的注册信息,足以表明该网吧与涉案网站的开办单位存有合作关系,且未尽到合理的著作权属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针对*网吧前述涉案行为,本院认为:

首先,“海天影院”的开办者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所开办的“海天影院”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站;*网吧合法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其在合法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为其提供宽带网络服务的电信舟山分公司取得“海天影院”的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该网站的浏览使用权,并无不当。

其次,*网吧通过合法注册、付费成为“海天影院”的网吧用户。网吧上网者在实现点播功能时涉案网站页面上所显示的信息也明确表明为“用户信息”。网吧所获得的商业利益系其向上网者提供上网的服务费用,其既不直接分享涉案网站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涉案网站的经营风险,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出的二者之间存有合作关系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第三,*网吧虽有将涉案网站设置快捷方式放置于计算机桌面的行为,但该行为仅是向网吧上网者提供一种应用程序的快速连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涉案影视作品,亦不存在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任何推荐或宣传。从现有证据看,*网吧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20日,远滞后于被控侵权作品的首播时间2008年9月28日,且据涉案公证书记载:“在该页面(设链网站‘海天影院’的首页)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作品在涉案网站上并非位于显著位置,且不易被发现。*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涉案网站付费注册用户,显然没有能力也难以对涉案网站上的所有影视作品是否具有相应著作权属进行一一审查,也没有对涉案网站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控制等能力和技术手段。据此,可以认定*网吧在本案中业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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