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3)
最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起诉*网吧的前提是涉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作品已经确实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在尚无涉案网站侵犯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径行认定*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涉案网站的方式从根本上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也可避免因侵权所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综上,本院认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对被控侵权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网吧*涉案网站“海天影院”的付费注册用户,在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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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应 向 健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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