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滨港民初字第33号(2)
证人刘振亮的证言:“2009年4月,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梁某提前一天跟我打的招呼,找我借钱,我回家给他拿了7000元现金,转天在宿舍给的梁某,梁某说要交房子的首付款,等公积金贷款下来后还我钱。”
经审理查明,1995年7、8月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199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4日生育一子梁振宇,现天津市大港区海滨学校三年级学生。因原结婚证双方生日登记有误,无法给孩子上户口,2003年6月20日,原、被告又重新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10年,双方没有住房,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9年3月14日,被告酒后因琐事殴打了原告,2009年3月下旬,为缓和家庭矛盾,被告贷款288000元购买了怡然小区二里10-3-1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2.11平米),原告得知后出资首付款76000元。2009年3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保证做到以下条件:“1、房子是我私自决定购买,所以由我自己还款,一切债务与唐某某无关;2、以后不许有动手打人的行为;3、戒烟戒酒;4、平时在家多辅导孩子的学习……。”被告每月还贷3967.5元,还款三个月后,因无钱还贷,2009年9月9日,被告自行以54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掉,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经常吵闹,现已分居。2009年11月16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查询了被告的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及银行存款情况,截至2011年4月28日,被告梁某的公积金为34412.18元,截至2011年5月,被告梁某的养老保险费为38567.28元,其中个人缴费30593.27元;
2011年4月28日,被告梁某的建设银行帐号4367420063600120546存款余额为9.75元、帐号6227000062630494832余额为0.77元、帐号0063609980130104652余额为0元;
工行帐号0302023001303785308存款余额为1586.7元、帐号0302024401000229935余额为565.72元、帐号0302891801302858751余额为0元、帐号0302891701301361434余额为33.04元;
被告梁某在农行无存款记录。
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查询了原告的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及银行存款情况,截止2011年3月10日,原告唐某某的公积金为91863.58元,养老保险费为42316.85元,其中个人缴费32999.24元;
10300024163账户,户名唐某某,系中信证劵天津大港营业部的资金账户,至2011年3月18日,中信证劵天津大港营业部资金账户对账单显示,原告唐某某库存股票兴民钢圈股份800股,资产市值12592元,资金余额8571.51元,总资产为21163.51元;
关于银行存款情况,2011年3月10日,原告唐某某工行帐号6222020408000125166存款余额为10.66元、帐号0302891801302165343余额为1元;
农行帐号02-140201100125041余额为2.27元;
2011年4月12日,建行帐号6227000062630419631存款余额为0元、帐号6227000150970075491余额为465.51元、帐号0150979980130065561余额为4.08元;
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原告2010年的工资收入统计台帐,原告唐某某2009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4395.24元,2010年应发工资66941.93元,扣除三险两金实发工资为49871.13元。
另查,原、被告婚前均无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2009年3月下旬,被告贷款288000元购买了怡然小区二里10-3-1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2.11平米),在买房时原告交纳了首付款76000元,被告偿还了三个月的贷款11872.95元(3957.65元/月×3个月=11872.95元)。在购买该房时,被告交纳了房屋评估费1700元、住宅登记费及住宅他项登记费160元、住宅转让手续费492.66元、二手房房契税3600元。2009年9月9日,被告自行以54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掉,卖房款现在被告手中。
原、被告另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为:康佳牌34吋彩电一台、音响一套、木质组合家具一套(厅柜、5开门大衣柜、五斗橱、梳妆台、双人床各一个、床头柜两个)、圆桌、休闲椅三件套一套,以上家具、电器均在被告父亲家中存放,由被告占有使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