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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滨港民初字第1626号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滨港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任某某(受害人祝某某之妻),女,196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祝某某子(受害人祝某某之子),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天津*公司职工,住同原告任某某,公民身份号码1*。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嗣文,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任某某、祝某某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祝某某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嗣文,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祝某某子诉称,2009年8月18日23时左右,祝某某同二被告一起饮酒后,乘坐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被告郭某某所有的津GJ9935号“夏利”牌轿车沿大港中塘镇仁和小区通往205公路的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距205公路约200米处时,乘车人祝某某坠车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检验被告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交管部门出具证明认为由于事故当事人未能保护好现场,致证据缺失,使道路交通事故无法查清,无法确定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对祝某某的死亡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3500元、丧葬费2149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84991.5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祝某某是坠车死亡的说法,祝某某是自己跳车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拨打120电话,并已经保护好现场。被告为了救人才开车去的医院,证据的缺失不是由于被告造成的,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不符合事实。公安机关销户时注明祝某某是因疾病死亡,而大港医院出具的证明是祝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人员向被告取调查笔录后,刑侦人员对笔录的内容进行了涂改,将原来的“跳”字,改成了“掉”,公安机关威胁被告,所以被告就改了字并按了手印。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辩称,出事当天下午郭某某已喝过七瓶啤酒,处于醉酒状态。祝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叫郭某某去喝酒,并让郭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一起去喝酒。三人先去小王庄桥北侧某烧烤店喝酒,然后又去桥南某烧烤店喝酒。喝完之后,由王某某开车,祝某某提议到仁和小区再去吃点饭,到了仁和小区之后发现要去的那家烧烤店已关门,便从仁和小区回村,在快到205国道时,郭某某听到门响了一下,然后祝某某自己就跳下去了。郭某某和祝某某一同坐在驾驶后座,郭某某坐在左侧,发现祝某某掉下去之后让王某某马上停车,郭某某赶到祝某某身边,听到祝某某“哎呦”了一声之后,郭某某把祝某某搭到车上,直奔大港医院,并拨打120电话。到了医院马上找大夫医治,当时交警也到了医院取了血样。祝某某到了医院之后郭某某看到祝某某的心电图,上面还有心跳。医生抢救了一个多小时没有成功,祝某某死亡。
对于责任方面,郭某某认为应由祝某某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额郭某某不能接受,仍然坚持同意赵连庄交通大队调解时提出的20000元的赔偿标准。另外在公安部门注销祝某某的户口时,死亡证明上注明祝某某是因疾病死亡。
经审理查明,祝某某生前系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马圈村个体诊所医生,为农村居民。2008年8月18日下午,祝某某到被告郭某某在马圈村经营的海鲜店里玩(郭某某中午已在其海鲜店内独自喝了7瓶左右啤酒),被告郭某某提议去喝酒,祝某某同意后,被告郭某某又约上被告王某某一同去喝酒。当天18时左右,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一起乘坐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被告郭某某所有的津GJ9935号“夏利”牌轿车,先是到天津市大港区小王庄镇渡口村桥北侧的“超顺火锅店”吃烧烤,三人在“超顺火锅店”共喝了10来瓶啤酒。后经被告郭某某提议,三人又到渡口村桥南侧的“美味烧烤店”喝了10来瓶啤酒。饮酒期间,三人之间及与外界均未发生任何矛盾冲突。三人在“美味烧烤店”喝完酒后,由被告王某某驾驶津GJ9935号“夏利”牌轿车由渡口村返回途中,郭某某与祝某某商量到中塘镇仁和小区继续喝酒。三人到仁和小区后,发现该小区的烧烤摊都已关门,三人就继续由被告王某某驾车返回马圈村。当时被告郭某某坐在驾驶员后座位置,祝某某坐在副驾驶员后座位置。当晚23时左右,该车由北向南在仁和小区通往205公路的道路上行驶至距205公路约200米处时,祝某某从该车上坠下。郭某某发现祝某某坠车后,急唤王某某停车,称“祝大夫掉下去了”。王某某急忙停车并倒车到祝某某身边。郭某某与王某某将祝某某架上车,由郭某某驾车将祝某某送天津市大港医院,祝某某到天津市大港医院经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祝某某的死因经大港医院鉴定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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