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8)港民重字第5号(2)
二、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婚后共同购买大港朝晖里2-4-601室住房一套,该房由王某某以公积金方式贷款53000元。被继承人去世后,2007年3月1日二原告起诉王某某,要求依法继承遗产,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曾商定该房屋价值以180000元计算,在原审作出判决之前,2007年7月25日王某某以245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丁树钦,并于2007年8月24日办理了过户手续,2007年9月13日房款打入王某某0062569980130500222账户。案件发回重审后,二原告申请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08年8月7日本院委托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2008年8月7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房屋价值,该评估结论认定房屋价值为330800元,二原告对此评估结论不服,2008年9月27日申请重新评估,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2008年10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评估函,将该房屋市场价值调整为427500元。
另,被继承人去世时,该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被继承人去世后,王某某于2005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陆续偿还贷款本息11122.85元,2007年8月10日还清剩余贷款本息28511.13元。
三、根据二原告提供的帐户,本院用王某某、鲁恩君的公民身份号码调取了王某某、鲁恩君名下的银行的存、取款信息及证券账户的相关信息,详细情况如下:
1.0302890601302893749账户,户名王某某,2005年5月23日开户,现余额为0;
2.9559980020138457716账户,户名鲁恩君,未启用,余额为0;
3.9559980020138472913账户,户名王某某,未启用,余额为0;
4.436742-0062566998013账户,户名王某某,卡档记录不存在;
5.0062569980130500222账户,户名王某某,2007年1月19日开户;
6.0307009915001067959牡丹卡账户,户名王某某,无信息;
7.0302009922308121134牡丹卡账户,户名王某某,无信息;
8.0302023501300589057账户,户名王某某,2005年2月8日余额为110元,2005年5月3日消费109元,现余额为0;
9.9558800302505563981灵通卡帐户,户名王某某,与0302023501300589057账户为同一结算账户;
10.8888802072151763牡丹卡账户,户名王某某,无信息;
11.0302023501300588953账户,户名王某某,2005年2月6日余额为0.05元,后未启用;
12.9558800302505563973灵通卡帐户,户名王某某,与0302023501300588953账户为同一结算账户;
13.4367420062550081617账户,户名王某某,开户日期2001年5月16日,开户金额206.16元,除银行扣除的年费,至今无交易记录,处于休眠状态,2011年6月2日余额为70.42元;
14.140001040013350账户为天津市大港成人职业教育中心账户;
15.0302040501300449707账户,户名鲁恩君,2004年7月1日余额为0,后未启用;
16.0302040501300440117账户,户名鲁恩君,该账户2004年9月13日余额503.1元,2005年5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静海支行支取500元,余3.1元,2006年12月21日余额为0;
17.0302890601303764660账户,户名王某某,2006年3月16日开户;
18.0302890601003971507账户,户名鲁杰,2004年7月25日余额为1463.96元,2005年4月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大港五经路支行支取500元,2005年5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静海支行支取900元,2007年3月21日余额为72.37元,2011年6月2日余额为73.8元;
19.030200005488613,为客户鲁杰的工行客户编码;
20.030200064712706,为客户鲁恩君的工行客户编码;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