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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港民重字第5号(3)
21.030200091672936,与二原告提供的姓名不符;
22.030200091467477,为客户王某某工行客户编码;
23.030200006146327,为客户王某某工行客户编码;
24.030200064161551,为客户王某某工行客户编码;
25.200101100230444账户,户名鲁恩君,系脐带血中心专用账户;
26.0302011201303133392账户,户名鲁杰,2005年3月10日之后,无交易记录,至2011年6月2日余额为17189.63元;
27.0302011201307497904账户,户名鲁杰,2007年3月21日余额为10998.85元,2007年11月18日余额为11265.23元,同日,账户余额11265.23元移行至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鲁杰50381208资金账户,此账户消户;
28.4367420062550815840账户,户名王某某,系公积金还款账户,2005年2月24日、2005年3月24日余额均为2666.89元;
29.20502914655账户,户名鲁恩君,系公积金账户,自2011年3月10日之后,无交易记录,至2011年6月2日余额为21022.74元;
30.02-140000460157093账户,户名王某某,系王某某02-140001100548980工资账户的升级账户,该账户2005年2月28日余额为1576.81元,2005年3月18日余额为1706.81元;

31.6228480020313530113账户,户名王某某,2007年开户;
32.140001100547461账户,户名鲁恩君,2005年2月12日余额为1370.73元,2005年7月1日余额为1378.73元,一直无交易记录,至2011年6月2日余额为1398.32元;
33.03028906010039168(29)帐户,户名王某某,2005年3月7月余额为3438.63元,2005年3月25日存入工资212元,余额为3650.63元;
34.0302040501300725996账户,户名鲁恩君,2005年3月2日余额为701.18元,2005年4月1日存入工资200元,余额为901.18元,此后无交易记录,至2011年6月2日余额为933.06元;
35.0302890601300128454账户,户名鲁恩君,2005年3月7日余额为12048.9元,一直无交易记录,至2011年6月2日余额为12452.54元;
36.50381208账户,户名鲁杰,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自2005年3月10日无交易记录,2007年7月18日东方证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对账单显示内有可用资金11265.23元,首钢股份股票2108股,中原油气股票500股;2007年12月31日东方证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对账单显示内有可用资金12309.01元,首钢股份股票2108股,中原油气股票500股于2007年10月18日退市,至2011年6月1日该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为12309.01元;
37.15120702992账户,户名王某某,为公积金贷款账户;
38.001300081208账户,户名鲁杰,为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2005年10月28日资金对帐单显示,可用余额为3863.73元。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之间存在承继关系;
39.226721702336账户,客户鲁杰,为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2008年5月14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明细对帐单显示,客户鲁杰,可用资金余额为72.96元。2008年5月27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证券营业部出具证明,无王某某开户信息;
40.
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营业部、天津大港农村合作银行滨海支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大港支行,均出具证明证实,无王某某、鲁恩君身份证下的开户及存、取款信息。
综上,4367420062550081617账户的70.42元、030289061003971507账户的73.8元、0302011201303133392账户的17189.63元、436720062550815840账户的2666.89元、20502914655账户的21022.74元、02-140000460157093账户的1706.81元、140001100547461账户的1398.32元、03028906010039168(29)帐户的3438.63元、0302040501300725996账户的933.06元、0302890601300128454账户的12452.54元、50381208账户的12309.01元、226721702336账户72.96元,共计73334.81元(本息截至2011年6月2日)为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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