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黄浦行初字第8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浦行初字第8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上海市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下称市某委)所作劳动教养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未提出答辩状。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市某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某委于2011年11月17日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作出(2011)沪劳委〔审〕字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犯有盗窃(预备)行为的王某从轻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7日上午,原告王某和丁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七号线行知路地铁站附近因涉嫌盗窃车辆被某机关抓住。实际上该地铁站附近没有车辆,原告也未实施盗窃行为,没有被害人,也不存在被害人陈述。被告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程序错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7日上午,王某伙同丁某某(另处),携带螺丝刀先后窜至本市宝山区大华地区多处超市,伺机盗窃停放于附近的电动自行车,后在地铁七号线行知路站一号出口处伺机盗窃非机动车时,被当场查获。同月16日,上海市某局宝山分局(下称宝山某分局)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报请被告市某委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被告收悉后,经审查后于同月17日作出(2011)沪劳委〔审〕字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犯有盗窃(预备)行为的王某从轻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原告收到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王某曾因犯有盗窃行为于2011年8月8日被宝山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原告提交的宝山某分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被告提交的沪公宝劳(2011)字第328号《关于对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请示》、沪劳委审字[2011]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寄凭证、《聆询告知书(送达回执)》、某机关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10日对王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于2011年11月7日对丁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11年11月7日对张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各1份、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某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机关收缴物品清单及用于盗窃的工具照片一张、沪公(宝)行决字[2011]第2001106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及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市某委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收容劳动教养决定,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收容劳动教养。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晚犯有盗窃(预备)的违法行为有其本人陈述、同案人员证言、社保队员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又查明原告因盗窃于2011年8月8日曾被某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后,决定对屡教不改的原告作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被诉劳教决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劳教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被诉《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存在有“被害人陈述”的笔误,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据此,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对原告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3389号劳动教养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