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浦行初字第52号(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局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黄某信答2011年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陈某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审 判 员 蒋伟君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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