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琼刑二终字第2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琼刑二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市,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至2010年底任琼海市某局(以下简称琼海市国土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12月28日被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某退回的犯罪所得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2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杨某,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清楚,依据刑事诉讼法187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某担任琼海市国土局副局长,分管耕保、规划等工作,掌握相关土地权属信息,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索取、收受他人现金1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索取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共100万元
2006年上半年,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等三公司,欲将其位于琼海市博鳌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的土地出让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希望能将龙湾港公司等三公司土地旁的地块成片购买,但双方都不知道该地的权属人。龙湾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生于是找被告人杨某帮忙查找,杨某答应帮忙。杨某知道该地的权属人是海龙公司,便设法与海龙公司代表董某亮取得联系,将有人想买海龙公司土地的消息告诉董某亮,并将李某生的电话告诉董某亮,让董某亮与李某生联系。其间杨某曾分别向李某生和董某亮提出事成后要给他辛苦费的要求。后董某亮、李某生、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师、和融公司和华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茸茸经过协商,均达成土地转让协议,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将其土地出让给华悦公司,海龙公司将其土地出让给和融公司。2006年8月28日,李某生让公司职员张某从账户中将100万元分二次转出,分别转入杨某指定的两个银行账户。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1)李某生的证言:2006年上半年,他打算将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位于博鳌万泉河滨海旅游区的土地转让,夏茸有意购买,但希望能将北侧相连的那块地一起购买。夏茸和他都不知道那块地是哪家公司的。后来他找杨某帮忙打听那块地的权属人,杨某答应帮忙。过了约一个月,杨某告诉他那块地是海龙公司的,让他留下联系方式,杨某再叫海龙公司的人与他联系。后来他和董某亮、杨某师先后取得联系,并商谈土地转让之事,之后由杨某师和夏茸达成协议。最后,夏茸以华悦公司的名义买下他公司的土地,以和融公司的名义买下海龙公司的土地。土地转让成交后十天左右,杨某问他是不是应当给点辛苦费给自己,他答应。同年七八月份,杨某交给他两张银行卡,他就叫公司出纳员张某将100万元打入该两张卡里。杨某除了帮他找到海龙公司外,没有参与土地交易的其它事情。
(2)董某亮的证言:2006年五六月份,杨某打电话问他海龙公司在琼海市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开发区的土地是否想处理,他说想处理,杨某就说有家公司想买那块地。过了一二天,杨某约他到海口市某茶馆喝茶面谈,杨某提出土地转让后要给自己些辛苦费。他跟杨某要李某生的电话后和李某生联系并见面,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打电话告诉杨某师。后来他带杨某师和李某生见面商谈土地转让的具体事宜,之后他、杨某师、李某生和夏总又接着谈,很快就达成协议。
(3)杨某师的证言:2006年五六月份,董某亮打电话跟他说,琼海市国土局一杨姓副局长打电话给自己,说有人想买海龙公司在琼海市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开发区的土地。过了几天,董某亮又打电话跟他说,已经联系上李某生,让他到海南来和李某生谈谈。他赶到海南后,董某亮带他和李某生见面商谈转让土地事宜。最后他和夏总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4)张某的证言:2006年8月28日,他按照李某生的交代,从户名为张某的账户中分二次转出13万元和87万元,分别转入户名为杨某和杨丽的两个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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