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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刑二终字第2号(2)
(5)卢某儒、王某的证言:征地工作大多由分管耕保工作的副局长牵头,耕保股工作人员参与。除了分管耕保工作的副局长和耕保股参与征地的同志外,国土部门其他人一般都不掌握征地的信息和用地单位的情况,除非是专门去调查了解。杨某参与琼海市政府九十年代在博鳌、潭门等地的征地工作,对于该地区的征地信息和用地单位情况比较清楚。
(6)谢某涛的证言:海龙公司与和融公司、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与华悦公司的土地转让手续,是由琼海市国土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后,报王某升局长审批。在上述土地转让过程中,杨某没有跟他打过招呼。
(7)王某升的证言:2006年期间,海龙公司与和融公司、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与华悦公司的土地转让手续都是他审批的。此事琼海市国土局开会研究过,杨某也参加会议,他和杨某的意见都是按照琼海市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
(8)杨某、周某的证言:几年前,杨某叫杨丽办理一张银行卡给杨某使用,杨丽就让周翃拿杨丽的身份证,到琼海工商银行为杨丽办理一张银行卡。之后杨丽将该银行卡交给杨某保管使用。
(9)庞某苡、王某虹的证言:庞某苡、王某虹曾各自以自己的名字在琼海市建设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给杨某使用。杨某曾给王曼虹购买一辆小轿车,给庞春苡购买一套房子和一辆小轿车。
2、书证
(1)海南省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转账凭证:2008年8月28日,张某从账号为2201032701000275363、户名为张某的账户中分二次转出13万元和87万元,于同日分别转入户名为杨某、卡号为4518117861027661和卡号为9558822201001931177、户名为杨丽的账户中。
(2)海龙公司、和融公司、龙湾港公司、城建公司、疏浚公司、华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杨某师为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茸为和融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袁玉岷为龙湾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生为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疏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茸茸为华悦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票等书证:海龙公司、龙湾港公司及下属城建公司、疏浚公司分别将位于琼海市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和融公司、华悦公司,均已办理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五六月,龙湾港公司准备将其位于博鳌万泉河海滨旅游区的土地转让给华悦公司与和融公司,夏总想把北侧相连的那块地也一起买下,但夏总和李某生都不知道那块地是谁的,李某生便让他帮忙查找。他记得那块地是海龙公司的,便打听董总的电话与董总联系,将有人想购买该土地的消息告诉董总,并带董总认识李某生。后董总和李某生洽谈土地转让事宜时他没有参与。之前他跟李某生和董总都说过,土地转让成功后要给他一些辛苦费。2006年8月,李某生让他拿银行卡给李某生,以便给他辛苦费,他便将他和杨丽的二张银行卡交给李某生。李某生往他和杨丽的银行卡上分别存入13万元和87万元后还给他。该笔款他部分存入以庞春苡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中,部分用于给王曼虹购买小轿车、给庞春苡购买房子和小轿车,部分用于做生意和其它消费。
(二)收受瀚海公司38万元
瀚海公司在琼海市博鳌镇有一块土地,因涉民事诉讼正被法院查封。2008年5月,被告人杨某问刘某是否想买该地;同时告诉刘某,该地正被法院查封,价格可能便宜,但只要向法院账户支付1600多万元执行款,就可以到琼海市国土局解封、办理过户手续。刘某看过该地后很满意,让杨某帮忙联系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朝。杨某便将刘某想买该地的消息告诉周某朝,并安排周某朝与刘某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周某朝与刘某均表示事成之后会给杨某辛苦费。当时刘某对该地能否过户有顾虑,杨某便表示,只要把法院的查封款付清,保证该地肯定可以过户给刘某。2008年6月1日,周某朝与刘某签订转让合同后,刘某依约转账500万元给周某朝。2008年6月某日上午,周某朝在琼海市国土局办公楼下送给杨某19万元。2009年4月8日,周某朝与刘某又签订补充协议,刘某依约再转账500万元给周某朝。2009年底某日上午,周某朝在琼海市国土局办公楼下再次送给杨某1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1)周某朝的证言:2008年5月份,杨某跟他说刘某想买瀚海公司位于博鳌镇的那块土地,他便让杨某约刘某和他面谈。几天后,杨某约他与刘某商谈转让土地的事。他和刘某多次磋商,杨某也参加。当时该地因涉官司正被法院查封,杨某还向刘某表示,只要把法院的查封款付清,保证该地肯定会过户给刘某。当时刘某还对他说,土地转让手续办好后每人要给杨某50万元作为感谢费。最后他和刘某达成转让协议,2008年6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之后刘某依约将500万元定金转到他的账户。后他在琼海市国土局办公楼下送19万元给杨某。2009年4月8日,刘某和他签订补充协议后,又将500万元定金转到他的账户上。2009年底某天上午,他又到琼海市国土局办公楼下送19万元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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