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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刑二终字第2号(4)
(3)陈某富的证言:在修编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编制方案阶段,根据杨某的建议,将大中公司的土地及周边的土地一并修编规划为农村居民点用地。
2、书证
(1)股权转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等书证:大中集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位于琼海市上埇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业开发用地)转让给刘某。
(2)关于大中公司宗地图情况说明、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大中集团在上埇乡的项目用地,在修编前的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和木本植物用地,修编后规划地类为农村居民点用地。
(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杨某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4)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大纲成果论证意见及规划大纲论证会部门签名表、修编成果听证会纪要及成果听证会签名表:杨某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并签名。
(5)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恳求批准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琼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琼海市人民政府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复原则同意。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杨某在侦查阶段供称,2008年5月份,杨某忠跟他说,大中公司准备将位于琼海上埇乡的农业用地以股份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刘某,但刘某要求改为建设用地。杨某忠说给他10万元让他帮忙改为建设用地,他答应。后杨某忠约他和刘某一起吃饭。饭后刘某交一个纸袋给杨某忠,杨某忠便交给他。后他将纸袋放在大中酒店812房。第二天中午,杨某忠约他到大中酒店喝茶,把该纸袋交给他,对他说里面有9万元,上次他借杨某忠的1万元,杨某忠已扣下,剩下的9万元给他作为办理土地变性的费用。2008年琼海市进行土地总体规划编修时,他发现该块地还是农业用地,便交代技术人员,把该块地所在区域在新版规划中由农业用地修编为建设用地。他因打麻将输钱曾跟杨某忠借过多次钱。案发后,他已向省纪委退回赃款120万元。
本案的其它相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移送函、关于指定查办杨某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函、立案决定书:省纪委将杨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省检察院后,省检察院指定澄迈县检察院查办,澄迈县检察院决定以杨某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2、关于杨某有关情况的复函:省纪委专案组事先已掌握杨某涉嫌收受杨某忠10万元和周某朝50万元的违法事实;杨某收受李某生100万元的事实,系其主动交代。省纪委调查期间,杨某已退赃120万元。
3、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佐证杨某用犯罪所得为庞某苡、王某虹购房购车的事实。
4、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杨某分三次共退回犯罪所得120万元。
5、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琼海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某在涉嫌受贿47万元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另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对杨某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已退回大部分犯罪所得,量刑时亦应酌情从轻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某退回的犯罪所得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27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1、上诉人只是将工作中的信息提供给龙湾港公司的李某生,促成双方土地买卖成交,收受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是违法的中介费,不是贿赂款。2、上诉人只是提供工作中知道的信息,没有利用职权为瀚海公司谋取利益,收受瀚海公司的38万元是违法的中介费,不是贿赂款。3、上诉人在侦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存在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检察员出具书面意见书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原判对上诉人杨某认定受贿的数额为147万元有误,上诉人收受杨某忠的贿赂是10万元,不是原判认定的9万元,因此受贿总额应认定为148万元,建议二审法院纠正受贿数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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