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琼刑二终字第2号(5)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某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收受瀚海公司38万元都是违法的中介费,不是贿赂款的辩解,经查,上诉人杨某在任琼海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基于职务便利获取土地信息,利用副局长身份联络土地买卖双方,促成土地买卖交易,土地交易的成功与上诉人的身份和职权有必然和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上诉人在收受瀚海公司的38万元过程中明确承诺帮助行贿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此上诉人收受的138万元好处费的性质是贿赂款,应予以认定。故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的辩解,经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李某某受贿案件的举报线索并非来自上诉人杨某。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审检察员书面意见书提出的上诉人收受杨某忠贿赂数额的意见,属于认识上分歧,对全案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原判以实际给付金额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盖 曼
代理审判员 黄位国
代理审判员 杜成鑫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开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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