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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刑执字第19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琼刑执字第19号


罪犯某某,男,1940年10月1日出生(其真实姓名、年龄无法查清,按其自报姓名、年龄表述),汉族,无文化,无业,捕前住三亚市友谊路市第一面粉厂里的木板房。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三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07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1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罪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某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三亚监狱的报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思想方面,能够做到认罪悔罪,主动向监区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纪律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并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在劳动方面,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分工,劳动态度端正,严把产品质量关,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日常改造方面,尊重警官,团结他犯,讲究个人卫生,积极做好人好事;自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累计考核43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和向本院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某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永红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丽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宏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第一条第(一)项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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