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琼刑执字第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琼刑执字第4号


罪犯周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120675.74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1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罪犯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周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美兰监狱的报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思想方面,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纪律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方面,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来料加工生产;内务达到整齐规范化的要求,尊重民警,团结他犯,讲文明礼貌。自2008年5月至2011年9月,累计考核41个月,该犯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和向本院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曾瑞珍
代理审判员 黄 丽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宏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第一条第(一)项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