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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30号(2)
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改判追加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现在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身患癌症的事实。上诉人近期病情加重,每月需要支付大额的医药治疗费用才能维持生命,生活困难,不具备给付赡养费的能力等。
乙同意原判并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乙系甲的母亲,现年老多病,需要子女的赡养与扶助。故乙要求甲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参照该地城镇居民一般生活标准,综合乙个人收入情况、自身疾病与医保报销情况以及甲因肝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收入水平等,判决甲自二○一一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乙赡养费三百五十元;甲给付乙医疗费七百二十五元三角三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乙负担(予以免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刘 丽
        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
        二○一二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冯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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