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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1810号(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魏XX与张XX夫妻二人均年事已高,双方共同走过半个世纪的人生旅途,晚年彼此更应相互珍惜,相互扶助、安度晚年。魏XX数次起诉要求离婚,张XX均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魏XX与其他女性进行不正当交往,同时,张XX也始终表示其能够谅解魏XX的上述行为,并希望与魏XX维系婚姻关系,做到善始善终。魏XX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作认真思考并在今后的生活中尽量避免给张XX造成合理性怀疑。同时,张XX亦应当与魏XX增进互信,以保持婚姻稳定。双方均应加强交流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关爱,互相扶助,共同享受幸福美好的晚年家庭生活。原审判决驳回魏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魏XX坚持离婚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魏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魏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二○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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